【案情简要】
2020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结识一名网名为“JiangRong”的好友,对方谎称其在德国经营黄金店,要求张某某帮助其转账。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张某某在明知“JiangRong”所提供的并非是其经营的“黄金店”或“JiangRong”自己的账户的情况下,用自己名下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将所收取的违法资金汇入“JiangRong”指定的不同账户中,共计为“JiangRong”指定账户转入208.5万元,张某某从中获利2万元。
判决结果:本案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温馨提醒】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愈发平凡,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机关追踪,通过借用他人信用卡、微信账户等方式进行赃款的收取、转移、提现。受利益驱使,部分网民在没有防范意识的情况下,主动或放任自己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检察官在此呼吁,我们应时刻警惕,增强法治观念,保持清醒意识,不贪图小利,不心怀侥幸,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分子,最终只会身陷囹圄,世上没有来钱快的偏门路子,只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脚踏实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沅陵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