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夜色偷走道路上的窨井盖,犯的是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检察官实地勘验,夯实证据,最终查明真相,改变了案件定性。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7日,法院采纳了该院的公诉意见,将被告人石某所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此前所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3月2日凌晨,唐河县源潭镇村民石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趁着夜色来到唐河县工业区盛居东路,将公路两侧下水道口的6个窨井盖盗走。当日8时许,石某将偷来的窨井盖以468元的价格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王某(另案处理)。3月4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唐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但石某涉嫌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经过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认为,石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对行人造成伤害,极易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中,现有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数据,难以对案件定性。承办检察官遂决定对案发地点进行实地勘验,对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并对窨井盖的大小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 经实地勘验,承办检察官发现石某在人流密集场所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被盗的6个窨井盖系唐河县市政管理处于2021年11月安装使用,价值2592元。唐河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石某刑事责任,于是改变案件定性,对石某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并于今年5月对石某提起公诉。 6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但石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此前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