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内设8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管理秘书事物,处理和编发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邀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有关工作部署、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负责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等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负责检察信息化系统的设施建设、设备选用;负责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职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统计等日常管理事项;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表彰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意识形态、新闻宣传、检察文化等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
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负责相关申诉案件的办理。
(四)第二检察部(职务、经济与侵财犯罪检察部)
负责职务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负责相关申诉案件的办理。
对外加挂“职务犯罪检察部”牌子。
(五)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
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复议;负责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四检察部(民行与公益诉讼检察部)
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相关民事申诉工作的办理;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负责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负责相关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对同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对外加挂“公益诉讼检察部”牌子。
(七)第五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
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控告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对外加挂“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八)第六检察部(业务监管部)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负责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管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与案件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参与勘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情况以及检察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事项;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勤务管理和使用;负责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检察工作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查,承担内部执法监督和组织检务督查职能;负责与派驻本院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起草审核文件文稿。
与检委办合署办公,对外加挂“法警大队”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