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渐显露,这些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一部分以涉检信访形式反映,涉检信访案件日益增加,解决好涉检信访案件,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进程,理顺社会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必要性及其机制的完善,以及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做出哪些积极应对举措做些理论探究。
一、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提升检察执法的公信力。涉检信访案件由律师代理,能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避免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信访人不知法、不懂法提供的信访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和超过时限而使信访案件无法受理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律师职业特征决定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立场客观。律师作为私权利主体,是社会职业者,以中介者和第三方身份来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与公权力相比相对处于比较客观的立场。其次,熟悉民情。律师是作为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代理人,熟悉社情民意,并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工作宗旨,能够比较准确的判断私权利主体和委托人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够制定和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最后,专业优势。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为丰富法律实践,具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律师的客观、居中、专业让信访人更容易接受其意见和建议,从而更高效地解决信访案件。
三有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当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缠访、缠诉、闹访等现象时有发生。涉检信访案件由律师代理,一方面律师可以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悉的专业技能为信访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弥补信访人在法律方面判断力和认知力的缺失,申诉技巧缺乏等方面的不足,让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体现信访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律师在与信访人对信访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沟通的过程,也是向信访人宣传法律,使其懂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认同接受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结果,从而使其逐步建立法治意识,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执法机关的裁判、决定。
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机制
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各地的自行创新和探索。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建立完善三项工作机制:
律师职能定位机制。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律师向信访人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当前亟需明确的是,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必须以第三方的身份,既不代表信访部门也不代表信访人,对于服务对象不应偏向任何一方,具有客观中立特征。唯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以相对独立第三人身份和视角解决问题。另外,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必然要耗用其时间、精力等成本,给予其适当补助与公益性质本身也不矛盾。坚持此种职能定位的前提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
律师选任评价机制。一是选任机制要科学合理。对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应该有一定的资格准入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可指导律师协会建立专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律师人才库,引导更多更优秀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同时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首问负责制。二是健全评价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律师、检察机关、律师协会、信访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考核指标尽可能的量化,既要体现社会效果更要体现法律效果,必要时对已结案的信访当事人随机回访以征求意见,对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律师,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尽责办理或由自身原因引起影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律师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一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律师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津贴;逐步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律师志愿服务的联动机制,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资助服务、律所补贴服务以及个人志愿服务联合起来,确保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有序展开。二是加强律师职业能力提升。定期组织律师开展信访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交流等,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时,具备更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解决纠纷的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三是明确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职责。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职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纪律》等一系列科学细致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律师参与该项工作具有更多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机制建立后检察机关应对举措
为深入推进信访改革,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出了新要求,而涉检信访案件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又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和诉讼违法的监督者,面对新形势,检察工作该做出哪些应对措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大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法治理念,创新检察干警执法模式
一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杜绝不依法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推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杜绝以案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行为。二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涉检案件,增强法律监督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为律师行驶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三要提高执法能力,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创新练兵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岗位练兵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检察干警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充分发挥控申和案管作用,强化涉检信访工作实效
控告申诉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交流的窗口,与其他业务部门逐渐形成一种“前店后厂”的关系,可以通过强化控申部门和案管部门对其他业务部门横向内部监督制约作用,确保进入检察环节的涉检案件得到有效化解。一是发挥控申检察职能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一方面,控申部门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后,不是简单的登记、分流,而是负有统一管理、催办、督办、答复等职责,从而确保了控申检察部门对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依法办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控申部门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案件,而不由原承办部门承办复查,体现了控申部门对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决定的案件的制约。二是发挥案件管理的过程控制作用。控申部门将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流转给各业务部门之后,难以有效掌握案件办理情况,而案管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监管,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进行流程监控、监督预警,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这些职能,就能很大限度地确保纳入检察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规范化办理。
(三)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力推动涉检信访案件依法终结
一是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一种重新审视,能够从中反思案件质量问题,督促办案者做好工作补救风险防范,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做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以及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信访的风险程度,对存在高风险的案件要结合案件情节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充分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二是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切实推进检务公开,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形式充分提高民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狠抓案件质量评查,下级院对一些存在重大信访风险的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院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加强案件自我评查,不断提升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三是是探索建立信访案件网上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在政法系统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凡是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应首先查询信访案件信息资料,对于初访的应给予受理和处理,而对于已经登记,并有省级以上政法机关明确处理结论,本次上访又无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