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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审查
        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创制与完善
        时间:2019-03-01  作者:蒋永良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证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司法公正的基石。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刑事证据法,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系统化程度不高,对证据收集审查的指引作用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指出,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因此,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创制与完善,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既有现实必要,也具重要价值。 

          一、创制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现实考量 

          创制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就是要制定能够全面落实证据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引导侦查人员遵循规范和科学的取证程序、步骤、方法开展侦查活动,引导审查人员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确保定案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定案证据体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其现实考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更加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较为原则和分散,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标准如何把握、证据缺陷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不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可以指导侦查人员围绕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固定和移送证据,提示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 

          (二)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纵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大多存在违背证据规则收集、审查证据的问题。如非法取证,隐匿、毁弃证据,甚至人为制造证据;对案件中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不作深入调查和排除,错误认定印证关系,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等等。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有利于引导办案人员强化证据意识,落实证明标准,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和证据缺陷,防止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对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案件终止诉讼,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三)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有时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仍有发生。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将可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作为司法证明的对象,向办案人员作出提示,明确侦査机关的取证义务,细化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提示裁判者自由裁量的边界,有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创制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现实基础 

          制定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有无现实基础,主要取决于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是否全面,刑事证明模式是否为指引证据收集事查活动提供了基础。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涵盖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各个方面。刑事证据规则是约束事诉讼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证明程序的规则近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通过立法和创建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刑事证据规范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证据裁判原则得以确立,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开始呈现一种体系化的样态。如“两个证据规定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缺乏统一集中的证据规范的状况。《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对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丰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针对特定证据种类、特定犯罪类型的证据收集、审查程序进行规范,促进了我国证据规范的实践转化。上述散见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证据规范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定,也包含证明力规定,基本涵盖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各个方面。这些证据规则能够成为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依据。 

          (二)刑事证明模式为指引证据收集审查活动提供了基础。近年来,我国学界围绕刑事证明模式开展了广泛的讨论,虽然有不同观点,甚至一些观点迥异。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基本认可当前刑事证明活动遵循的是“印证式证明模式”,这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相契合,印证式证明模式要求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凭借孤立存在的证据来作出判断,而必须借助于两个以上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印证式的证明模式有利于增强证据体系的客观性和抗干扰性,克服司法擅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印证式证明模式,最高司法机关也持肯定态度。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多处运用证据印证规则指导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多处使用了证据印证规则。印证式的证明模式,使得证据的审查活动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诉讼层级可以重复进行,也使得证据审查结论具有可预测性,为办案机关提供了收集、审查证据的方向指引。遵循和吸纳已有的、科学的证据印证规则,有利于制定出可操作性强、指导效果好的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当然,司法实践中运用印证式证明模式时,也需要注意克服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忽视证据资格的审查,将非法证据纳入定案证据体系,依据假象印证”定案而导致冤假错案。 

          (三)国外经验表明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切实可行。虽然国外很难见到直接以“证据收集指引”或侦查取证指引”“证据审查指引”等命名的规范或制度,但围绕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所形成的证据规则却十分丰富。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他们大都有相对独立的证据法。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都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英国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历史上也先后制定过多部有关证据的单行法规,如1898年刑事证据法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另有相当多的证据制度和规则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这些证据法表现形式、效力层次有所不同;证据规则与授权性规定、司法程序规范往往间杂地规定在一起。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由一部原法和若干实施细则共同组成,详细列举了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各项权力,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同时规定了每一项警察权力行使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及其涉及的证据规则。这种将对警察的授权性规定、取证的操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规定在一起的做法,固然有过于庞杂的缺点,但确实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有利于让侦查主体比较直观地认识到规范取证与证据能力的关系,以及不依法取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其体例和形式对于我们制定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创制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院在借鉴一些兄弟省市检察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特点,开展了些创制证据审查指引的探索。2017年省检察院出台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围绕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明确案件审查和证据把握方法,从证据认定环节把好案件质量关。2018年又制定《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和《盗窃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在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对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指引《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力求准确归纳现行证据法规范的内容,使之系统化;力求准确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把实践经验一般化;力求理论联系实践,把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化。《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的结构安排是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逻辑展开。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认定的事实有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证明三类事实的证据在审查上也有不同要求。因此,整个《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的内容按照总分结构,依照一般规定、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程序证据的次序予以安排。 

          2《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明确概括了证据能力的相关内容。我国刑事证据法规范采用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体系。但是证据能力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多年来一直没有明确。《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在梳理归纳现行法律规范60多个关于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规定的基础上,从关联性、适格性和经法定程序查证三个层面来判断证据能力。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第一个要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适格性是证据能力的第二个要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具有不适格情形的,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意见证据、来源不明的实物证据、不适格证人的证言、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真实性(科学性)的证据、非法证据、不能补正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是证据能力的第三个要件。具有关联性、适格性,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也不具有证据能力。质之,具有关联性、适格性,且经过法定程序查证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证据的般方法。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上,证据能力是前提,证据是否共有证据能力,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证明力系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属于审查者自由心证的范畴。据此,《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明确提出证据审查分为两步:首先审查证据能力,然后审查证明力。证据能力的审查方法分为三步:依次为关联性适格性和经法定程序查证;证明力的审查方法也分三步,分别是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这种分阶段审查证据的方法呈现明显的位阶特征,让证据审查具有明确的审查步骤和检验顺序,思维模块化、精确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审查的精准度。 

          4.《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明确了证明标准的二元化。《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吸收严格证明、自由证明原理,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本土特色的自由证明实践,对证明标准进行了二元化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对定罪事实、证据合法性、认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按照严格证明要求,适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除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和认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按照自由证明要求,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5.《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犯罪阻却事由。犯罪阻却事由属于犯罪构成中的消极要素,也是需要查清的事实,这是检察官客观立场所决定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结合刑法规定、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对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分别作出规定。 

          (二)《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的特点体现在三个“全面”: 

          1.全面开列证据清单。《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从发案、立案、破案、被害人身份、死亡结果、犯罪事实、犯罪故意、量刑情节等八个方面,对每个方面所需的证据清单和审查判断问题一列举。在一般列举的同时,对实践中命案特殊情形所需的证据进行特别列举,做到证据清单开列全面。 

          2.全面提炼犯罪要素。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而事实星通过一个个犯罪要素拼接起来的、犯罪要素梳理整了,犯罪事实也就楚了因此、我们对犯罪要求尽进行细化涵盖特殊情,力求整个犯经过证明清楚。 

          3.全面总结办案经验故点杀人世的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法解释很少,小案的难点在于事实认定,而这一块可供借鉴的东西较少。我们力求全面总结故杀人件审查经验,认真梳理江苏省及全国小理的典型案件,从中总结该类案件的一般市查点和特殊审查点;深入剖析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特别将一些冤错案件的教训作重点提示;对涉及被害人死亡的鉴定意见,结合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在研究法医学论着的基础上,提出相对专业的审查要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见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过失杀人”“另有他人作案”等常见问题纳入犯罪故意等章节,对如何审查此类证据作出回应。 

          (三)《盗窃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盗窃案件证据审查指引》采用由总到分,由一般到具体的结构体系,借鉴了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作出规定;全面梳理盗窃罪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盗窃罪事实常见问题和证据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将“证据要求”与“审查重点”相结合;并注意区分不同案件可能出现的证据情况,对常见情形结合实践中掌握的具体证明标准,规定最低证据要求,同时考虑多种可能,相应增加所需证据。 

          四、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未来展望 

          未来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创制与完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创制的目标应当明确。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这提示我们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应当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统一规范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为目的,使所办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目标,当然这并不是说诉讼的每个阶段如立案、刑事拘留、审查批准逮捕等都是一个标准和要求,而是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时应当达到这个标准和要求。树立明确的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侦查取证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促成公检法三机关围绕适用证据规则开展理性对话,形成共识,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二)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罪名)制定差别化的指引。在制定步骤上可以先行制定证据收集审查的一般性指引规范,将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的证据规则以成文的方式集中起来,充分发挥其指引和规范办案的功能。同时,要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罪名)案件的个别性指引规范,形成指引性强、可操作性强的个罪取证规范,引导办案人员高质量完成证据收集审查任务。在内容上,应当重点反映不同案件类型的不同取证要求,兼顾反映不同证据种类的取证要求。我们将在出台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故意杀人、盗窃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常见多发的黑恶势力犯罪、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受贿、毒品犯罪以及涉邪教犯罪案件等证据审查指引,逐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犯罪指控体系。 

          (三)探索构建可数据化的证据标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可行的基本证据标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证据标准数据化、模型化。目前江苏省、上海市、贵州省、北京市、安徽省等地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探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江苏省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将基本证据要求嵌入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从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证据规则、构建证据模型等方面入手,总结证据收集审查中可能出现的常见问题或者环节,计算机系统根据规则对证据合法性自动识别、比对,对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自动预警和提醒,及时发现瑕疵证据,如没有告知权利义务,没有安排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讯,讯问严重超时等等,助推检察人员证据审查质量提升。目前该系统已经上线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常见罪名,提升了办案效率,强化了监督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就证据而言,目前主要是帮助办案人员识别部分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而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要靠办案人员来认定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