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周的星期四上午为检察长接待日(节假日顺延)。
二、第五检察部(原控申部门)应将检察长接待日时间提前通知负责接待的检察长。
三、检察长接待来访人,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点名预约接待。
四、检察长预约接待来访人的,第五检察部应当在确定接待的时间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长审阅,并将检察长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来访人。
五、来访人一般应当由接待日的检察长接待。点名其他检察长接待的,第五检察部应当与来访人选择的检察长联系,确定检察长接待的时间。
六、检察长接待时,第五检察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接待。
七、检察长对接待的来访事项,应当作出批办意见。
八、第五检察部应当做好来访事项登记、记录、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来访人答复。
备注:本制度所指检察长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我院其它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