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下午,安徽省首例袭警罪案在霍邱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褚某某以袭警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设立以来安徽省第一例袭警罪判决案例。
2021年3月3日20时许,霍邱县公安局交警联合禁毒大队、巡防大队在城区路面查缉酒驾、毒驾。谢某某开车带犯罪嫌疑人褚某某路过查缉点,民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谢某某涉嫌醉驾欲将其带走时,同车的褚某某在现场撕扯民警并阻止将谢某某带走。民警将谢某某带离查缉点后,褚某某打的跟随警车到城北交警中队门口,继续阻拦民警将谢某某带进办案区并对民警进行撕扯。后巡防大队到场增援欲将褚某某带离现场,褚某某用手击打民警。民警将褚某某带至东城派出所后,褚某某在派出所接待大厅拽住民警衣领并进行推搡。
该案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审查逮捕,11日依法对褚某某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3月15日受理审查起诉,3月17日依法以涉嫌袭警罪对被告人褚某某提起公诉。从受理审查逮捕到提起公诉总共用时6天,做到了对袭警行为的从快从严打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依法当庭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褚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
【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