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郑某某批准逮捕。
经该院审查,2023年1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酒后驾车沿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委党校附近路段,遇霍山县公安局在此设卡查缉酒驾,郑某某掉头逃避,执勤民警见状上前示意停车接受检查,郑某某拒不配合,将车调头后强行由南向北驶离。执勤民警鲁某和郑某上前拦截,并示意郑某某停车。郑某某短暂停留后,在车前方及车左侧均站有查缉人员的情况下,加大油门强行向前行驶,车前方的鲁某避让不及被刮蹭倒地。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符合逮捕条件,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