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某某挂靠多家公司承包装修、装饰工程,聘请他人进行施工,业主方已将工程款基本支付完毕,但程某某将部分工程款用于还款、购买车辆等开支,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拖欠85万余元。2022年1月22日,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程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当日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月27日,程某某支付了12名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后,仍拖欠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