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向东涉嫌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向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向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