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害人刘某某儿子因涉嫌盗窃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得知此事后,与刘某某联系称其可以找关系把刘某某儿子放出来和不被判刑,在2018年9月多次以请领导吃饭、送礼等需要花钱为由骗取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38000元,供其个人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