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涂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境外通过聊天软件指挥汪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帮助他人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得资金转移。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涂某某在境外组织者安排下从云南省勐腊县偷越国(边)境至老挝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又在境外组织者安排下以在境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介绍多人偷越国(边)境到老挝。
一审法院认为:涂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涂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在境外人员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