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10日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寨县某村庄内利用木棍撬开被害人周某某家卫生间防盗窗,翻窗入内,并使用住宅内的螺丝刀撬开抽屉实施盗窃,共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屋内的15斤蜂蜜、2块银元、1把银制勺子和2件银制手镯。被盗蜂蜜经金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250元,被盗物品两个银元、一个银勺、一对银手镯被陈某某以700元价格销赃出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曾因盗窃罪先后两次受到过刑事处罚,系累犯。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其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为了蝇头小利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安定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