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已病故)于1990年担任某公社大队干部时,上级部门配发两把土枪用于看管林场,后因生病,2012年其将两把土枪交给李某某保管。李某某一直未将两把土枪上交,并将枪支存放于其住宅内。后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把土枪中有一把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持有枪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触犯刑法,如您家中有祖辈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办理持枪证,或将该类违禁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