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某公司内,在被害人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某手提包内的手机和银行卡盗出,并通过杨某某的手机接收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其后在同年9月5日至14日之间,彭某某陆续将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内的27000余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用于吃喝玩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保管好随身携带的钱、物、手机等重要物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为了蝇头小利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安定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