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唐开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开强于2003年至2021年间,利用担任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镜湖区委副书记、弋江区区长、鸠江区委书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应、国企股权竞买、贷款担保、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4.1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开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指控唐开强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唐开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部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采用网络视频方式进行。宣判后,被告人唐开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