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所种植的林木是否可以随意采伐?购买他人林场所有的林木是否可以随意砍伐?答案是否定的,上述伐木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日前,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孙某某、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裕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明知被告人杜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合伙购买杜某某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自家山场内的林木,后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并对外出售,从中获利。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为25.3743立方米。
因该案涉及国家林木资源保护,为充分核实几人滥伐林木的面积以及对国有资源的破坏程度,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该院第一检察部及第四检察部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滥伐林木的现场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三人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承担植被恢复义务,遂依法向裕安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滥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等情形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如需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采伐许可证,依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
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而是潜伏在触手可及的生活琐事中,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所属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林木,有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