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忽悠老年人进行投资,致使多名老年人养老钱“打水漂”,
日前,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我市白云商厦租赁办公场所,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与投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出资协议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共计涉及20人投资60万余元,造成17名参与人直接损失共计50万余元。据了解,该17人基本为老年人,最大89岁、最小55岁,平均年龄73岁。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犯罪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通常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老年人由于防范意识较低,易被“高回报”吸引,且老年人投资款项大多来源于养老钱,一旦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资金链断裂,老年人往往是遭受损失和打击最大的群体。另据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检察官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面对承诺高额回报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有陷阱!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