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谢某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不久,谢某与邻居刘某因换菜地发生争吵。1992年5月7日,谢某带着锄头、簸箕去干农活,途中看见刘某在菜地旁的小水塘边洗衣服,二人因换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大骂谢某是劳改犯,愤怒的谢某用锄头砸向刘某头部,致其倒在小水塘里。其间,刘某公公王某听到二人的争吵声,赶到现场并阻止谢某离开,谢某又用锄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死亡。作案后,谢某逃离现场。后刘某被村民发现救上岸,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及被害人刘某伤势进行了法医检验,询问了证人及被害人刘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谢某。2002年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建立,公安机关遂将谢某列入该资源库进行全国追逃。
据悉,谢某先后逃亡至江西省上犹县、萍乡市、遂川县、万安县等地。在遂川县逃亡期间,谢某无意中捡到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男子练某的户口本,一直东躲西藏的谢某便冒用练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并在遂川县生活多年。
2020年9月,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练某的户籍系统中办理的两张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为不同人员,经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谢某冒用练某身份信息的事实。谢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提请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谢某系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依照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办案检察官遂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因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赣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归案后,谢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谢某的累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普法小贴士
?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从而导致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能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
?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来源:检察日报